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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放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6- 03- 26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和合法、合规、合理使用,规范审批程序,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及《中共山东开放大学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鲁开大党发〔2025〕2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额资金使用是指一次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支出。包括大额银行存款支出、大额现金支出等,其中外汇资产按折合后的人民币金额计算。

第三条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合法合规、民主决策、预算控制、职责明确、分类管理、分级授权、严格审批。

 

第二章  审批范围与审批权限

第四条 各部门在提出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已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年初未列入预算确需调整(含追加开支事项、调整经费项目或金额)的,需按《山东开放大学预算管理办法》(鲁开大财字〔2023〕1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 已列入预算的下列常规支出,在资金支付时,参照学校财务收支审批管理规定执行,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一)应缴财政专户款的上缴;

(二)按文件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核算的各类联合办学经费支出;

(三)基建工程款支出;

(四)由责任部门核准的水电暖支出、燃气费支出,按合同执行的物业管理费支出;

(五)学校获批的政府债券资金及其利息支出;

(六)已经学校党委会核准的银行贷款及其利息支出;

(七)由人事处核准的工资、奖金、公积金、社保、医保及职业年金支出;

(八)由财务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支出;

(九)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各类税金支出;

(十)已列入年初预算安排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十一)学校各银行资金存款之间的调拨。

第六条  学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制度,具体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一)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

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金支出,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逐级审批。

(二)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

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金支出,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逐级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100万元(含)以上

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逐级审批,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再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为使审批程序更加方便高效,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支出大额资金时,可以免去上会审批程序。

(一)列入预算的涉及招标采购的大额资金支出,已按照《山东开放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开大国资字〔2025〕4号)的规定,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的。

(二)列入预算的不涉及招标采购的大额资金支出,支出事项(含支出内容、支出规模、支出方式等)已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专题研究并通过的。

(三)未列入预算确需调整的大额资金支出,已按照《山东开放大学预算管理办法》(鲁开大财字〔2023〕12号)的规定,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的。

第八条  特殊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逐级审批,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实施,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上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  审批单位与职责

第九条  大额资金支出审批单位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具体职责为:

(一)资金使用单位

资金使用单位的负责人为大额资金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对资金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对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具备支付条件具体把关。资金支付时,应按照《山东开放大学财务收支审批管理规定》(鲁开大财字〔2023〕2号)要求,提供必要的原始单据和资料,并按大额资金审批范围与权限办理相关审批签字手续。属于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报销时需一并提供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纪要等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

对于科研经费、资源建设经费、人才经费等支出项目,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履行指导、监督职能,按照学校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三)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主要审核单据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进度、发票开具单位和支付单位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相符等。

第十条  凡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或程序使用大额资金、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大额资金审批要求,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学校资金损失、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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