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工作程序化,健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核算程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产生与结合方式,确立对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归类、汇总、报告的步骤和方法。
第三条 本单位采用账务处理程序,主要流程由财务软件管理系统(浪潮软件)完成。
(一)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由系统自动生成日记账;
(二)经复核并确认的记账凭证,由系统自动记入明细分类账及总分类账;
(三)期末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及其他相关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账务处理程序的确定和调整应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会计报表格式的确定与调整也应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审核与复核相分离;出纳与审核、复核相分离;授权与执行相分离。
第三章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第六条 会计科目设置
(一)会计科目设置应当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规定,执行该制度统一会计科目与编号,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列示会计科目名称;
(二)会计科目的使用应当满足编制统一会计报表的要求,保证报表数据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会计凭证要素、审核
第七条 会计凭证要素
(一)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要素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单位名称;填制人签名;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摘要、数量、金额、大小写合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加盖填制单位印章,自制原始凭证须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二)记账凭证要素包括:单位记账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的摘要;会计科目的名称、方向、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记账人员、复核人员、出纳人员签名。
第八条 会计凭证审核
(一)凭证制单人员根据已结算的原始凭证,根据单位会计制度及其列报口径编制记账凭证,确认无误后递交审核人员。
(二)会计凭证审核
审核人员须对会计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充分性以及手续完备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会计凭证应当予以退回纠正。
第五章 会计账簿的设置、产生与保管
第九条 会计账簿按会计原则及有关制度规定设置,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账簿。除需特别程序产生的辅助账外,其他各类账簿记录一般可由系统根据记账后的会计凭证自动生成。
第十条 各类会计账簿须按规定及时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并由记账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盖章。
第六章 年终结账及报表编制
第十一条 每一个会计期末,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期末结账。
第十二条 年末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年终转账、结清旧账、结转新账、编制报表。
第十三条 单位编制会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报表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包含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预算会计报表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主要包含收入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等。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反映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会计报表应由单位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报表编制人员签名盖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