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会计管理和财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科级及以下会计人员。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正、副处级干部轮岗按照《山东开放大学中层干部职务任期及轮岗交流暂行规定》(鲁开大组字〔2021〕44号)执行。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实际,会计人员岗位轮换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第四条 会计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岗位轮换: (一)在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三年的,一般应当进行岗位轮换;在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满六年的,原则上必须进行岗位轮换。 (二)对会计工作中发现确有问题的岗位或不能胜任的岗位,可适时轮换。 第五条 岗位轮换的流程 (一)进行岗位轮换的会计人员根据人事处设置的会计岗位,选择适合自己能力的工作岗位。 (二)财务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根据岗位选择情况,结合部门工作的现状及会计岗位分工情况,决定会计人员轮岗方式及轮岗顺序。 (三)安排会计人员轮岗时,应至少提前半个月通知本人,以便其尽快熟悉新的会计岗位业务。 (四)会计人员轮岗前,原岗位工作应及时处理完毕;不能及时处理的,须列明清单。 (五)移交会计人员、交接会计人员、监交人员须按《山东开放大学会计工作交接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且有义务协助接替人处理未了结的会计事项。接替人员必须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从学校财务工作大局出发,自觉服从轮岗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换岗。 第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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