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由两级预算组成,即校级预算和校内各部门、单位预算。
第三条 校级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条 经批准执行的预算,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七条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 财务处汇总各部门、单位预算,科学合理地编制校级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预算批复后,财务处结合各部门、单位上报的预算,编制校内各部门、单位预算。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具体负责校级预算的执行,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校内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财务处与各部门、单位协调,保证预算的顺利执行,并对执行过程实施全方位监督。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提报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建议,细化本部门、单位的预算,并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校级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一领导、效益优先”的总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编制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预算的组织工作,并提交学校党委审议。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校级预算草案的编制、正式预算的申报、预算的执行和监督、预算调整的建议及年度决算等工作。
第十三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一、按照现行规定,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预算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二、按照现行规定,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预算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校级预算的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年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学校财务处在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参照近几年的核算情况,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在各部门、单位预算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后实施编制。
二、校内部门、单位预算的编制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收入预算应在认真核实收入来源的基础上遵循稳健的原则填报。各部门、单位按照事业发展情况,结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确定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收入。各部门、单位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应按照支出标准和要求,根据各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等情况编制。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1)部门、单位包干经费
部门、单位包干经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交通费等,由财务处负责编制。
(2)人员经费支出。按照上级规定标准及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人员工资、年度考核奖、退休人员精神文明奖、公积金及社会保障费等工资性项目预算,由人事处负责编制。
(3)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物业费预算按照预计数量及收费标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编制。
(4)学生奖助学金预算按照上级及学校规定标准,由教务处、学生处及相关学院负责编制。
(5)学生活动经费等预算按照学生人数及学校规定标准,由学生处及相关学院负责编制。
(6)教学经费预算按照学校规定标准,由教务处及相关学院负责编制。
(7)师资培训经费及师资队伍建设经费预算,结合学校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按照学校规定标准,由人事处、宣传部、教务处相关学院负责编制。
(8)科研经费预算按照学校科研计划,结合年度科研项目申报立项情况,遵循科研经费预算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及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由科研处负责编制。
2.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1)教学科研专项、学科建设、信息化建设、实验室建设、图书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项目支出预算,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论证充分且结论合理可行的,可纳入项目库进行储备管理;经学校采购招标工作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列入学校预算。
(2)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由责任部门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经学校采购招标工作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列入学校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经批准后,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对学校的各责任部门、单位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学校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六条 在预算年度内,如因国家有关政策出台或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确需调整预算(含追加开支事项、调整经费项目或金额)的,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部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填写《山东开放大学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
其中,对于年初未列入预算确需追加的支出项目,单项追加金额为3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3万元(含)至5万元的,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万元(含)至10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万元(含)以上的,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对于年初已列入预算但需调整的支出项目,单项调整金额为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含)至10万元的,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至30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30万元(含)以上的,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学校财务处根据批复调整预算。
三、学校各部门、单位合并或所属部门、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应办理相应预算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对预算编制、执行和结果实施全面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调整政策及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八条 对各部门、单位隐瞒预算收支的,由学校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财务处责令其纠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校级预算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按上级规定办理,校内各部门、单位预算报表的种类和格式由财务处按上级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即行废止。
附件:山东开放大学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
附件
山东开放大学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
| 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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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 经费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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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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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类型 | □追加经费项目 □是否政府采购 | 追加经费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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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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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经费项目 □是否政府采购 | 调出经费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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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经费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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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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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经费项目金额 □是否政府采购 | 调整经费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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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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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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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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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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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分管财务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财务处调整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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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山东开放大学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印发
校对:和文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