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重新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08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51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1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是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
(二)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正常教学之外,各单位利用学校资源,按照自愿原则,向教师、学生和社会提供各类有偿服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费用,包括上机上网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档案查证及翻译费、信息检索查询费、资料打(复)印费、培训费、医疗服务费,以及对外开放的实验室、体育场馆等服务费用等。
(三)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广大师生学习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用遵循自愿、必要和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包括教材费、公寓用品费、军训服装费、超定额水电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防疫费等。
第三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法规。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学校收费管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收费。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单位文件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须严格按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杜绝乱收费。学校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凡正常办理公务、履行签章手续的行政管理事务,一律不得收费。
(三)履行报批程序。所有收费由财务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办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报批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收费责任单位,分为交费组织单位和收款组织单位。根据学校实际,教务处等办学业务部门为交费组织单位。财务处为收款组织单位。
(一)交费组织单位负责做好收费标准文件的制定,催缴欠费,负责落实上级的奖励资助政策,审核学生的减免、休学、退学的申请报批,做好收费台账的登记对账。
(二)收款组织单位负责全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受收费项目立项申请、审核、编制收费目录清单、向上级报备、各项费用的收缴核算、对账检查、上报年度收费情况报表等。
第六条 收费项目、标准的立项和审批
(一)新设教育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的,由交费组织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形成收费新标准文件,并填写《山东开放大学收费项目审批(变更)表》(见附件),经财务处、分管校领导、校长签字审定同意后,按照上级规定公示、备案。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二)新设服务性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的,由交费组织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形成收费新标准文件并填写《山东开放大学收费项目审批(变更)表》,同时附合作协议或合同等支撑材料备案。经财务处、分管校领导、校长签字审定同意后,按照上级规定公示。统一使用税收票据。
(三)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实施收费前,交费组织单位须与财务处协商落实收费标准、收费人数、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等事宜,以便财务处做好收费相关安排。实施收费时,交费组织单位须通过在收费现场、相关网站、招生简章等途径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予以公示。
第八条 收费资金的管理
(一)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多收、少收、漏收;
(二)各种收费资金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三)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交费组织单位须严格按照《山东开放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和核销票据;
(四)收取现金的,必须当天存入学校开设的指定银行账户。因时间原因无法在当天存入银行的,必须按规定放入保险柜,做好登记和安全防护工作,第二天及时存入银行。
第九条 学校对特困生或是其他符合政策允许减免学费的,由交费组织单位提出,按程序审批后,书面报财务处执行。
第十条 因故退学的,按实际在校时间(或选课学分)计算。应征入伍学生退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交费组织单位实行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交费组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确保收费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违规收费的处理
严禁校内各部门、单位违规收费,对有以下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并视情况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四)不上交学校财务处而自行列收列支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 关于收费人员的规定
收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收费不开具票据的;
(二)收费后不上缴财务处入账的;
(三)将收费收入公款私存的。
第十四条 监督与检查
(一)学校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学校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二)学校师生员工均有权对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部门和个人向学校举报,对违规违纪者,由学校相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收费管理办法》(鲁电大财字〔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开放大学收费项目审批(变更)表
附件
山东开放大学收费项目审批(变更)表 |
申请部门 | 年 月 日 |
收费项目 | 教学类型 | (原)收 费标准 | (现)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如: 成人教育 | 全日制专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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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提供文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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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日制高起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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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提供文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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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余专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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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提供文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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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余高起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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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提供文件原件) |
| 开放教育 | 一村一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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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提供文件原件) |
申请(变更)收费 理由 | 部门负责人签字: (盖部门章) 年 月 日 |
财务部门意见 | 签字: (盖部门章) 年 月 日 |
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意见 | 签字: (盖部门章) 年 月 日 |
校长意见 | 签字: (盖部门章) 年 月 日 |
山东开放大学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印发
校对:和文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