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类票据使用,有效治理乱收费,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票据包括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机关通用机打发票以及学校批准、财务处提供的票据等。
第四条 《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使用范围
(一) 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培训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二) 经上级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三章 票据的领购和保管
第五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根据学校需要领购票据,领购的票据须登记造册并验收入库。校内任何其他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擅自购买、印制票据,不得使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票据。电子票据通过高校非税一体化系统领用。
第六条 纸质票据由票据管理员负责保管。存放票据的橱柜、抽屉钥匙不能随意存放、转让。电子票据存放在学校专用数据库服务器,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协助管理。
第四章 票据的领用
第七条 使用部门领用纸质票据时,由财务处按票据的不同种类分别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经财务处领导批准方可领取,须登记领用日期、票据编号、用途、领用人签名、批准人签名、回收日期。
第八条 票据必须按票据编号顺序使用,按规定填写,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晰。电子票据必须按已设定的收费项目规范使用。如有填写错误需作废的,应注明“作废”字样。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对领用的票据实行专人负责制,并接受财务处业务指导。财务处要定期检查票据使用情况,督促各部门、单位及时缴销票据。
第五章 票据的回收
第十条 上交所收款项时,财务处结算科检查票据使用是否合规、填写是否正确,保证所收款项与票据相符。
第十一条 票据使用人要妥善保管领用的票据,避免丢失。如有丢失,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汇报说明原因,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接受学校处罚并登报声明作废,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二条 票据缴销必须填报《票据缴销表》,核对无误后,由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签字缴销。
第十三条 从财务处领用的票据应于整本票据使用完毕或本次收费业务结束时,先将票据存根交财务处结算科核对确认应收取的款项是否全部收妥并解缴财务处入账,确认完成由结算科签字盖章后,再交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核销。
第十四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在办理票据核销时,应检查被核销的票据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正式票据收回核销后,按顺序、类别排放,内部票据、定额票据回收后,按顺序排放,以备日后查找或销毁。销毁票据须按相关规定程序,由财务处票据管理员会同其他专人共同办理。
第六章 票据的监管和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票据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对全校的票据管理及使用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纠正。
第十八条 严禁票据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票据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 违反规定印制票据的;
(二) 转让、出借、串用票据的;
(三)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票据的;
(四) 使用自制、自购票据,使用白条和行政印章收费的;
(五) 开具大头小尾票据或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六)未按规定将所收款项及时解缴财务处的;
(七)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票据管理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对于票据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票据管理办法》(鲁电大财字〔2017〕9号)同时废止。
山东开放大学办公室 2023年1月22日印发
校对:和文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