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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放大学进一步加强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3- 06- 07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财务治理的意见》(鲁教财字〔2021〕14号)和巡视、审计以及重点领域廉政问题专项整治反馈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预算管理

    (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1.所有收支必须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切实编实编细预算。要按照应编尽编、完整规范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保障重点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要按照事业发展规划与学校财力相匹配的原则,科学编制三年中期财政规划,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和指导作用。加强预算一体化系统应用和基础信息管理,确保预算编报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3.政府采购预算应做到应编尽编,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所有支出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采购品目,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科学性、准确性,切实减少年中政府采购预算调整。

   (二)做实做细项目管理

    1.要加强专业建设、资源建设、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项目的建设前期规划论证,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上级最新要求和程序开展市场调研、做好可行性论证、细化明确立项依据、支出内容、资金需求、绩效目标、实施计划制定等前期工作,做好入库准备。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分年安排预算资金。未经论证的项目财务处将不予安排预算。

    2.要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在前期各项目申报单位论证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配套投入、注重效益”的原则,加强项目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核,并按照轻重缓急和成熟度排序,进一步提升项目的管控度和财政资金投入的精准度。

    3.建立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实行项目库常态开放、动态储备,根据项目成熟条件和外部形势变化随时优化调整项目排序。

    4.积极探索开展预算项目评价结果应用,及时督促弱项整改,并将项目绩效跟踪结果与当年度项目预算执行、调整和下年度预算安排相挂钩,切实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1.强化预算约束,突出预算权威,维护预算严肃性。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标准、额度和时间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变更批复的预算,不得安排无预算的项目,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2.从严控制预算调整事项,切实避免预算和执行、预算和决算“两张皮”现象,对于确需调整、追加预算的,需按规定程序办理。

    3.政府采购项目要及早报送政府采购意向,尽快签订采购合同并完成采购预算执行,做到早谋划、早决策、早申报、早采购、早支付。

    二、加强收入管理

    (一)合法组织收入

    1.校内所有收入要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各项收入要做到合法合规。收入征收部门要切实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落实各项收费政策,有效筹集收入。新增收费项目或是收费标准变更,须向财务处报批,并填写“山东开放大学收费项目审批(变更)表”,根据批准的项目、标准、范围等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超标准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否则一律按“乱收费”处理。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出现坐收坐支、挪用公款等行为。非税收入还必须做到收缴分离、足额及时上缴财政。在各办学机构学费未足额上缴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予计算返款。

    3.收入征收部门需建立收入台账,与财务处按时沟通对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应收尽收,同时于年底做好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严格票据管理

    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工作,各部门、单位如有授权收费行为,需按规定程序向财务处办理票据预借和核销手续,不得私自购买、印制并使用各种发票、收据,更不得使用虚假票据。所有收费必须使用财政及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做到票款一致。

    (三)加强零星收入管理

各种临时、零星收款须与财务处共同办理,或者取得财务处的收取授权,严禁将资金存入个人账户,更不得私自使用。因公收取的各种赞助、捐赠款,外单位给付的折扣、手续费、业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要与有关单位签署协议,并将款项上缴学校,按规定用途使用和处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三、规范支出行为

    (一)严格控制五项经费支出

    公务接待、公务出国、公务用车、会议费、培训费等“五项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不得随意突破预算。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报销无公函、无接待审批的公务接待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严禁超天数、超标准、超范围召开会议。50人以内的会议,原则上在校内会议室召开。参会人员以驻济单位为主的,原则上不在外地召开。

    (二)强化津补贴支出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内规定的津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不得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校级领导干部不得在校内所属单位违规领取津贴、补贴、奖金、劳务费等;校级领导干部参加属于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违规领取劳务报酬;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在编在岗职工个人发放职责范围内的劳务报酬。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涉及以下情形的,需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年度预算内一次或同一项目分次连续使用额度在30万元及以上大额度资金的调整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整使用;学校未列入预算10万元及以上资金使用;学校担保、抵押、贷款等10万元及以上资金使用;学校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10万元及以上资金使用;学校其他10万元及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严格控制公务经费开支

    从严控制差旅费、交通费、车辆运行经费、各种校内宣传品印刷费等开支,严格按校内各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报销,各项目签批负责人不得签批超过规定标准的开支。不得将应由个人承担的休假、旅游等各种费用纳入公务经费报销范围。

    (五)坚持“一事一报”报销制度

完成一项公务活动或发生一次公务消费后(临时出国、访学、实习、会议培训、大型活动等),应将有关的全部财务票据(发票、审批单等)一次报销完成,不得拆开分次报销。

    (六)进一步规范校外劳务费的管理与控制

    ⒈规范校外专家讲学、项目评审等费用支出范围。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外专家发放讲学费或项目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专家讲学,是指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和其他讲学、讲座等。项目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各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校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评审等。

    ⒉规范校外劳务费发放与管理。校外劳务费发放标准须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的职称标准执行,通过银行卡发放,并按规定代扣代缴税金。

    (七)严格执行票据报销管理

    1.停车票管理。公务车辆因公外出停放在收费停车场,优先使用ETC自动扣费模式,如果停车场无法使用ETC自动扣费模式,公务车辆驶离停车场时请及时索要正规发票,并注明停车日期、停车地点、用车部门及事由,禁止无正当事由报销。

    2.当年发生的各项费用,原则上在当年结清。若遇特殊情况,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报销,过期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有明确项目存续期的开支以项目存续期内的发票为有效报销发票。

    3.凡未按合同履约或应签定书面合同但未签订而发生的支出,财务处将不予办理收付款。

    四、严格专项经费管理

    学校预算安排的专业建设、资源建设、科研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基本建设、专项维修等各类专项经费,均是为完成相应的“特定工作任务”而划拨的专项经费,具有特定的用途和支出范围。各职能部门要对预算下达专项经费进行合理规划,积极落实建设目标,完善细化专项经费支出管理,明确经费用途、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按照预算使用经费和报销支出,不得变通挪作他用或改变支出范围,确保各类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五、加强科研经费管理

    (一)实行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制度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负责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单位的问责答疑。

    (二)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科研主管部门、审计处、财务处要加强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各项支出必须符合项目来源单位和学校科研管理的文件规定,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等途径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虚列或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确需发放现金的,应提供领款人身份证明及本人签名的领款证明。合作项目的外拨科研经费,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按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约定拨付科研经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外出科研活动需将城际交通费与住宿费发票一起报销,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城际交通费与住宿费发票地址对应不一致或是票据不完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作出说明,并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科研经费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加强科研经费固定资产购置管理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须统一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并办理入库手续。科研经费使用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六、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一)凡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在履行报销手续时,需完整填写财务网报系统中的合同要素,关联合同模块与财务报销的信息对接,规范合同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报销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管理,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加强对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检验、核实和评估,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做好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资产购置、购建项目的论证及审核工作,经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上报审批。

    (四)家具用品、计算机设备及软件、法律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审计服务、会计服务、车辆租赁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和机动车保险服务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须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非批量采购项目且同一“二级品目”采购金额累计不足 150 万元的可委托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达到150万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网上超市、定点采购和批量集采等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七、加强资产管理

    (一)合理配置资产

    1.各要本着厉行节约、盘活存量资产的原则,合理制定资产配置规划,规划周期一般不低于三年,经规定程序研究通过后,分年度纳入预算实施。

    2.逐步增强资产配置的计划性,减少资产配置的零散性和随意性。避免重复购置和资源闲置。

    3.对于新增资产,符合《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鲁财资〔2019〕39号)规定配置标准的,严格按标准配备;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以满足工作需求为目的,量力而行,不得盲目追求高标准。

    4.大型仪器设备一律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筹管理,共享共用,充分提高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重复购置。

    (二)规范处置资产

    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学校资产。各部门、单位作为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把报废报损资产审核关,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可按程序报废并确保报废资产清单与实物一致。涉及盘亏、丢失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可按程序报损并提交资产损失(盘亏)情况说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委托第三方进行价值评估。符合处置条件的,由国资部门汇总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应采取拍卖、公开招标、定向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处置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对于长期闲置、临时配置、重复购置、超标准购置、低效运转以及待处置资产等,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优先在校内进行调剂,最大限度做到资源共享、物尽其用。

    (三)规范资产出租出借

    1.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部门,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资产。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未经批准无偿提供给校外单位和个人使用;除正常业务往来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未经批准借与校外单位和个人。

    2.出租出借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国资办组织公房资产评估,并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出租出借要签订符合规范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水费、电费等,合同期满应当及时回收资产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

    3.引入社会化服务项目,需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通过公开招募方式进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有关费用承担,由相关责任部门对服务项目进行监管和产生费用的催缴。

    (四)规范教学与办公等业务用房的管理

    教学与办公等业务用房主要指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图书馆、食堂等设施。按照教学与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教学与办公用房实行归口管理,分配给各相关部门管理的办公、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用房,由相关部门对所管理的教学与办公等业务用房的日常维护管理、零星维修和消防、安全管理负责。

    1.教学与办公等业务用房的配置

    因工作职能扩大、增设机构等原因需要增加用房面积时,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同意后予以调配,增加的用房面积纳入各单位用房定额内统一管理。教职工退休、离岗后,工作用房应由所在部门及时交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教学与办公等业务用房的调换

    对分配使用的业务用房不得随意改变核定用途,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外借、出租或投资经营业务用房,也不得将教学、科研、实验和服务性用房改作他用。确需对房屋用途作出调整、变更,应书面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3.教学与办公等业务用房的处置

    业务用房的拆除、处置、销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和处置、销账程序,并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后批准实施。回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和私自处置。

    八、加强耐用品的采购管理与控制

    (一)从严控制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费用

    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鲁发〔2014〕5号)的规定,从紧从严控制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小型办公设备仪器等物品的采购。

    (二)规范耐用品购置与管理

    采购的耐用品应明确使用人,办理入库手续,通过低值耐用品平台集中管理,并凭借该系统打印的《低值耐用品验收入库单》与相应票据一并办理报销手续。大宗采购的低值耐用品需建立使用台账,完善领用手续。

   九、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积极构建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制衡机制。建立健全权责明晰、权责对等的经济责任制。强化支出审核责任,确保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报销人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财务票据(各类发票、审批单等)真实反映经济活动和公务消费的真实内容。审批人要严格审查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履行好管理与监督责任。严格禁止虚假票据套取经费、凑单据报销套取经费、因私消费票据报销套取经费。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明确资产管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财务处、审计处应定期对经费使用和报销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具有虚假票据套取经费、凑单据报销套取经费、因私消费票据报销套取经费以及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经费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校纪委,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山东开放大学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印发

                                                校对:和文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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