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制度
山东开放大学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 06- 07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卡管理,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提高公务卡使用效率和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库〔2012〕2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直教科文部门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鲁财教〔2013〕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本校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个人信用卡(贷记卡)。该卡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同时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四条  凡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经审核确定后可继续使用。

 

第二章 公务卡申请和办理

    第五条  公务卡申请人范围。公务卡申请人必须是工资关系在我校的正式在职人员。

    第六条  公务卡的办理流程:

    (一)财务处联系公务卡代理银行,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公务卡代理银行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发卡银行通过挂号信方式将公务卡邮寄给申请人。

    第七条  公务卡的启用。持卡人按照发卡银行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开通、修改密码、刷卡支出,公务卡的初始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核定。

    第八条  公务卡的补办。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根据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补办,收到新卡后及时告知财务处更改个人公务卡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持卡人发生公务支出时,需详细记录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具体消费信息。

    第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除下列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使用资金结算。

    (一)需用资金发放的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需用资金发放的个人劳务报酬;

    (三)需要资金结算的丧葬用品支出;

    (四)按照规定给个人报销的交通补助、托儿费、奖励金等;

    (五)不符合公务卡发放条件的人员报销的停车费、出差补助等;

    (六)学校车辆出险后,个人先行垫付的赔偿款;

    (七)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等;

    (八)其他确需资金结算的支出。

    第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财务处不再向各处室、学院或个人预借现金,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预借的,须经本处室、学院负责人及财务处负责人批准,金额原则上控制在5000元以内。

    第十二条  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时,学校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起的一切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务卡在国(境)外不能使用。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

    (一)粘贴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凭条和交易发票,如没有交易凭条,须在粘贴单列示持卡人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

    (二)按照我校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批;

    (三)对批准报销的公务支出,由财务处通过财政公务卡支付系统,查询确认公务支出报销金额。

    第十五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时限。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须在到期当月10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公务卡还款处理。财务处对批准报销的公务支出,在规定还款期前,统一办理还款手续,同一业务中批准报销的差旅费补助等非公务卡支出一并划款到工资卡上。

    第十七条  公务卡逾期报销处理。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时限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所在处室、学院须委托他人填制《借款单》办理借款手续,同时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交易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经所在处室、学院负责人批准后,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学校后,5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五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财务处管理职责:

    (一)根据我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审核报销公务卡支出;

    (二)根据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按时办理公务卡还款;

    (三)做好我校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九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我校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二)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三)妥善保管好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条  所在处室、学院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办理新增人员公务卡的申领;

    (二)审核本部门持卡人的公务支出;

    (三)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支出的报销手续,持卡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报销时,委托他人按程序协助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鲁电大财字〔2019〕10号)同时废止。



山东开放大学办公室                         2023年2月27日印发

                                                 校对:和文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