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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放大学公务借款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23- 06- 07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加强学校公务借款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务借款原则

    (一)本规定中的公务借款是指学校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或因对方单位要求必须款到后才能提供商品、服务),临时在财务处借取,用于预付给校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业务款项;

    (二)实行“一事一借、专款专用,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凡有借款逾期未结清的,不得再申请同类用途的借款。对于借款后长期不办理报账结算,无故长期占用学校资金,或借款挂账较多、时间较长的单位或个人,财务处可暂停该单位或个人的后续借款;

    (三)实行公务借款审批制度。按照相关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借款额度;

    (四)实行公务卡和转账结算优先原则。能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业务,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

    (五)只办理教职工公务借款。非学校正式职工不予借款,不办理个人因私借款或为个人垫付款项。

    第二条  公务借款范围

    (一)学校教职工因公购置各种设备和物品;

    (二)学校教职工因公借差旅费;

    (三)学校教职工支付学校有关经济业务往来活动的款项;

    (四)经科研部门审核批准的科研项目借款;

    (五)其他与学校业务有关的借款。

    第三条  公务借款办理

    (一)办理公务借款,须详细填写借款单,列明借款单位、用途、金额、付款方式、预计报账时间、负责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的借款,一律采用转账付款方式。在办理转账付款时,须准确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等信息。公务借款审批按照《山东开放大学财务收支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二)部门因某项特殊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周转金,必须由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同意,财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借款。该项工作完毕应立即进行结算,收回周转金。年末因特殊原因无法核销周转金的,必须交回周转金,于下一年度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  公务借款报销结算

    (一)出差人员返校以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结算。其他因公借款,借款人应在付款日起3个月内,凭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结算,本年度的所有借款,一般应于12月20日前核销。

    (二)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结算,应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分管校领导签字,相关领导审批后,可延期结算,但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财务处每年7月、12月对全校借款进行定期清理。凡超过借款归还期限,无延期手续,财务处发出催收通知后仍不办理结算且无正当理由的,从借款人或部门负责人工资中扣还。

    第五条  公务借款责任

    (一)科研项目申请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先清理该项目所有借款,否则科研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结题手续。

    (二)拟办理离退休手续及调离学校的工作人员,应提前办理以往借款的报账手续或书面约定他人负责报账。尚未清偿的借款,由原所在单位及借款批准人负责催其办理。

    (三)对于玩忽职守、发放借款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开放大学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印发

                                               校对:和文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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