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包干经费管理,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本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包干经费的核定及使用原则 (一)学校根据年度预算,确定人均包干经费金额;依据各部门、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调整比例。财务处根据各部门、单位在岗人员数及调整比例,核定各部门、单位包干经费总额。 (二)包干经费实行按年控制,超支不予报销的原则。 第二条 包干经费的使用范围 部门、单位包干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交通费等。 (一)办公费:指部门、单位用于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及零星维修的支出,如笔、本、计算机耗材、小型维修等。 (二)差旅费:指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各项费用及补助标准执行《山东开放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三)邮电费:指部门、单位发生的办公电话费、传真费、邮寄费等支出。 (四)交通费:指部门、单位因公务活动租用车辆、乘坐市内出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 包干经费的审批报销结算手续 (一)审批手续 包干经费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二)报销结算手续 1.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符合财务制度的票据,票据上应有经办人、报账员签字。 2. 包干经费开支应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做出说明并报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四条 包干经费的预算控制 包干经费预算实行年度控制办法,年度超支不予报销。财务处按年下达包干经费预算,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预算金额。 第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开放大学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印发 校对:和文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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