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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首问首办责任制
发布日期: 2021- 09- 01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为了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山东开放大学工作作风建设专项督查实施方案》,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文明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财务处所有人员。

三、首问首办责任人是指申请人或办事人到财务处办理财务业务时,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

四、申请人或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的,凡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结;手续不全或者未能及时办结的,对于需要补充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有关具体事项,首问首办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办事人,同时告知申请人自己的姓名、联系电话,方便联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当主动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申请人或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受理单位和联系电话,必要时也可为其联系有关经办人。

六、申请人或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予以说明并作出适当的指引。

七、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要充分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八、财务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财务为民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九、首问责任人在答复来访人提出的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答复要准确、清楚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咨询有关部门,给予准确的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向办事人说明情况,并给予指导帮助。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办不了”等语言一推了之。

十、必要时首问责任人对接受咨询、答复来访人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十一、若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责任人,第一次给予批评,第二次责令其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财务处

                                 202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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