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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开放大学采购招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6- 24 浏览次数: 字号:[ ]

鲁开大国资字〔2021〕1号

 

 

关于印发《山东开放大学

采购招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山东开放大学采购招标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开放大学

                             2021年6月1日

 

 

 

 

 

 

山东开放大学采购招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招标工作,加强经费支出的计划性,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

山东开放大学采购招标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招标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招标办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各部门、单位为立项采购招标项目的管理部门。

二、工作职责

(一)采购招标工作委员会职责

1.严格遵守和执行上级有关采购招标工作各项规定、要求,建立完善学校采购招标工作制度体系。

2.按照上级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招标管理工作。

3.研究和审定学校采购招标计划,审核采购招标文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规范采购招标行为;建立采购招标工作档案,及时进行工作总结。

4.对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提出采购招标规划和建议。

5.定期向学校党委、行政汇报采购招标工作。

(二)招标办职责

1.对项目管理部门拟定的技术指标、建设标准、货物类标底、审计部门委托第三方确定的工程类项目标底等进行汇总梳理,建立采购招标档案。

2.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采购招标委托协议,协调办理采购招标事项。

3.联合学校审计、工会、项目管理部门,对采购招标全过程、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三)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1.提供采购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建设标准及货物类标底。

2.监管项目的采购招标过程、合同履约、验收入库和资金支付等。

三、采购招标范围

(一)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专项维修工程、亮化绿化工程等工程采购。

(二)教学(含实验室等其他专属用房设备)、科研、行政办公设备;信息化建设;教材图书、印刷、家具等货物采购。

(三)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审计、后勤保障、安全运维等服务采购。

(四)对外出租房屋等。

(五)国家最新规定的其他采购招标项目。

四、采购招标方式与金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

单位价值或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类项目,均应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二)自行采购

单位价值或总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类项目,可校内自行组织采购。单位价值或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急或特殊项目,经采购招标工作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采购。

五、采购招标程序

(一)公开招标

1.审查、受理采购申请,确定招标方式。

2.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供应商资格,发售招标文件。

3.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公告。

(二)自行采购

1.成立由招标办、审计处、工会和项目管理等部门组成的采购小组。

2.采购小组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论证,做出最优选择决策。

六、合同签订

中标后,由项目管理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非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须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查修订后,方可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书面合同分送项目管理部门、学校档案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中标供应商。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如需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与项目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并按合同订立的原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七、验收及结算

学校成立由审计处、采购招标办、项目管理部门和校外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需由审计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凡未验收通过的项目,重新组织二次核验。

严格资产入账程序。由采购合同、原始购货发票、项目验收单(或设备入库单)、审计报告等共同构成资产入账的必备原始凭证。未办理验收和入账的资产,不予结算。

八、档案管理

采购招标档案内容包括商品说明书、合格证、物件清单、随机技术资料、工程设计及施工方案等文件材料。档案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并交由学校档案室存档。

九、其他

采购招标过程中,严禁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如有违犯,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招标管理规定》(鲁电大财字〔2017〕18号)即行废止。

十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二、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开放大学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印发

                                                    校对:华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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