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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限时办结制度修订
发布日期: 2021- 10- 08 浏览次数: 字号:[ ]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属于财务处职责范围内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必须规定时限给予办理的制度。

    一、根据财务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对所办的事项做到急事急办。

二、凡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事项,办事程序简单,可当场办结的,承办人要即收即办;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补充和改正的全部材料及注意事项,另约时间办结。对各项办理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承办人应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原因。

三、凡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事项,不宜当场办结的,具体限时办结期限如下:

1.日常报销业务,无特殊情况下2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后勤基建工程付款业务,按照审批节点安排付款,3个工作日内办结;

3.校产报销业务,验收入库手续齐备情况下,2个工作日内办结;

4.横纵向课题结题报销业务,3个工作日内办结;

5.在编人员专项绩效、派遣及校外人员劳务费按月汇总,月内办结;

6.教职员工咨询事项,能当场解答的当场给予回复,无法当场解答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对于上级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结。对于需要会商和协调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财务处要积极协调,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五、未按时限办理或无故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按有关部门、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财务处

                                  20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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