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公有住房管理,发挥公有住房在解决教职工住房过程中的临时性、阶段性作用。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房屋。主要包括: 1.舜耕校区、历阳大街宿舍院内的住房及附属房屋。 2.高新校区(教工单身公寓)及其他临时性住房。 第二章 租住者条件、租住程序及范围 第三条 租住者条件 1.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省派异地调入我校的干部等。 2.学校新招录或调入的在编教职工、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并且在济南市区无住房者。 3.经学校研究同意的现租住我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 第四条 租住者租住程序及范围 1.凡符合公有住房租住条件者,个人填写《公有住房租住申请表》,并据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到本人所在处室、人事处进行身份核实后,交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研究同意的现租住我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2.租住者一个租赁周期为三年,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租住手续。 3.审批同意后,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通知租住者办理住房登记手续。 4.舜耕校区、历阳大街宿舍院内的单元住房,主要用于安排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省派异地调入我校工作的干部等作为周转用房使用(原则上不安排单身职工居住)和经学校研究同意的本校在编教职工租住,每一套单元房只安排一人或一个家庭租住其中。周转用房由学校统一进行基本装修并配置生活所需的家具等基本物质条件。舜耕校区平房主要安排学校聘用的非在编相关岗位人员,高新校区(教工单身公寓)一般安排学校招录或调进的在编教职工、学校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原则上每间房安排三人居住。 第三章 公有住房费用收取标准、使用范围及缴纳办法 第五条 舜耕校区、历阳大街宿舍院内公有住房费用按照每套房的房产证面积收取,省派异地调入我校工作的干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缴纳住房租金,平房、附属房屋按实际测算面积收取。高新校区(教工单身公寓)按每间房为收费单元。 1.租住者须缴纳房屋财产押金。房屋财产押金为:每套房屋3000元(舜耕校区、历阳大街宿舍院),高新校区(教工单身公寓)每间1200元。退房时,经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验收确认,房屋财产押金如数退还。 2.收取标准:舜耕校区、历阳大街院内房屋24元/平米/月;高新校区(教工单身公寓)4800元/间/年。 3.平房和附属房屋按3元/平米/月收取,原已随房改房分配的附属房屋不收取费用。 4.舜耕校区、历阳大街宿舍院内租住者所产生的水、电、煤气、暖气、物业管理费等自理,由租住者自行缴纳。 5.租住费用缴纳办法: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从租住者(正式在编职工)工资中按月扣缴,编制外劳动用工人员每半年到财务处预交纳一次租金(六个月的租金)。 6.入住前,申请人到财务处交纳房屋财产押金。凭押金收据领取房间钥匙,安排住房。 7.租住者对房内各类设施查验、签字。 8.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租金按照其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和上级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等执行。 第四章 公有住房管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收回公有住房另行安排: 1.本人或配偶已购买或租赁等形式取得济南市区住房者。 2.房屋无故空闲(以举报经核实为准)三个月以上者。 3.调离、辞职、擅自离校、除名、开除、死亡者。 4.自费出国(境)留学、因公出国逾期未归者。 5.学校需要对公有住房进行维修、装修和拆除。 6.不按规定如期交纳住房租金者。 7.学校认定的其他应退房的情况。 第七条 学校公有住房不得擅自调换,严禁向他人分租、转租、出借或转让,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则,一经查实,学校有权终止其居住权并收回住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不得对所居住房屋进行改造、扩建、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在住房内乱搭乱建。因使用不当,造成人为损坏房屋及设施者,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自违反之日起,学校收回其住房。 第十条 居住公有住房的住户退房时,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查验,对损坏的设施,予以计价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原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2017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