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和校内部门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参与学校一切经济活动,并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实行监督,规范校内经济秩序,防止财务风险;稳步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承担财经工作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下列证书之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职称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实行持证上岗工作。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
第八条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学校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效益优先”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应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办法及审批程序为:财务处每年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编报下一年度预算的通知,向全校各部门布置编制下一年度预算任务。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年度预算。财务处汇总各部门预算,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编制学校预算,报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实行“两上两下”程序,第二次批准下达的预算,方为正式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和变通,项目之间不得随意调整。如遇国家、上级机关出台新的政策和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确需调整时,须经党委会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对年度中没有列入年初预算的开支事项,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并立项,单项开支在1万元以下,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开支在1-3万元的,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项开支在3万元以上的,需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以及各部门开展教学和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以及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教学、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七条 明确部门收费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批管理。
(一)学校对全部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收费”的管理原则。
(二)财务处作为全校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管理工作。校内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项目自行收费。
(三)学校各项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以物价部门备案或学校文件公示的收费标准为依据,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四)学校各部门人员利用学校的名称、场所、器材、资金、技术成果、无形资产等资源开展对外服务,依据有偿原则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应当提交收费报告,提出项目事由、收费标准及依据,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同意,报校领导批准后实施。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五)学校各项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由财务处统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或统一的正式收款收据,或由职能部门到财务处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或统一的正式收款收据,收费完结后及时到财务处核销。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各项支出应当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各类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坚持财务工作“一支笔”审批制。对各项事业经费的支出,实行以下审批、报销程序:
(一)部门包干经费(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租车费、办公设备维修(护)费)
各部门指定一名经费管理员,负责包干经费的报销事务。包干经费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统一由经费管理员到财务处报销。
(二)分配到部门(单位)包干经费以外的预算内业务经费支出(会议、培训、活动、公务接待费除外), 5万元以下,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处预审并加盖审核章后,再由各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
实施创收目标管理的单位,预算内业务经费支出(会议、培训、活动、公务接待费除外)实行以下审批程序:单项开支1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销;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处预审并加盖审核章后,再由各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
(三)学校公用经费
根据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性质,分别由职能部门负责,按照《山东广播电视大学财务收支审批管理规定》(鲁电大财字〔2018〕7号)审批。
(四)学校公务接待费执行《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鲁电大校办字〔2017〕5号)。
(五)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需由实施部门提出计划,会同职能部门、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处共同论证并立项,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5万元以下由实施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实施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
学校各项基建工程及1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除遵循上述审批程序外,均需审计处审计后方可报账。
(六)部门经费管理员负责统计本部门的支出金额,不得超出预算。部门负责人签字时,应当根据本部门预算注明经费支出项目。未注明支出项目及超出预算的,财务处不得报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项财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按学校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指学校的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性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他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可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正确计算各类结转和结余。年度终了,应当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全面、完整、真实和合法。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和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包括住房基金等。
第三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学校财务处管理和核算。由财务处设置专门账户对专用基金进行管理和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各项专用基金应当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在资金到账后安排使用,不得未提先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过程中为耗用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规定开立国库零余额账户,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超用途、跨类款项使用国库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对应收款及暂付款应按照上述结算管理办法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个人归还。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禁止一切与学校管理、教学、科研无关的借款。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管理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执行。所有对外投资都须经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公证部门公证。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学校对外投资,应坚持效益、有偿、互信的原则,做到符合政策,缜密论证,及时入账,确保安全,坚决杜绝无效益投资。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款、暂存款、应交款、代管款项等。
应交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根据学校实际需要,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控制借入款项规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加强对借入款的日常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入款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借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和代管款项的管理,对应付及预收款项及时清理,按时结算,不得将应记入学校收入的款项记入代管款项,或者长期挂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财务处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它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每半年和年终决算时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专用基金变动和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五十一条 财务监督范围
(一)各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工作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学校行政或党委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印发
校对: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