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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 05- 17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理顺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科研教研课题及各种基金收入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对固定资产从购建、验收、调配、使用到处置全过程进行动态化管理、精细化管理,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存量、结构、效能和状态,科学配置各类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和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界定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土地:已经估价并单独入帐的学校用地。

(二)房屋及构筑物:指学校占有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库房、学生公寓及餐厅、未出售的住房、经营用房等;构筑物包括运动场、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卫生设施等。

(三)通用设备:包括锅炉、电梯、泵、风机、制冷空调设备、包装工具等。

(四)专用设备:包括印刷机械、医疗器械等专用设备。

(五)交通运输设备:包括汽车、电车、摩托车及非机动车辆等。

(六)电气设备:包括电机、变压器、整流器、电容器、生活用电器和照明设备等。

(七)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包括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软件等。

(八)仪器仪表及其他设备:包括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专用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九)文艺体育设备:包括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十)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指图书馆及各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电子文献资料),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包括家具用具、被服、窗帘、展示宣传用具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类别,按该固定资产的用途确定,具备多种用途的按其主要用途确定,类别一经确定,所有同类固定资产均列入已确定类别。

第七条 数据库使用年费、机器设备的零星维修器件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物资产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拟定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组织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三)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规范组织学校固定资产采购、招标、验收、调配及处置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

(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房产的帐务及实物与调配,后勤管理处和有关部门负责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及维修。

(八)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各项资产承担管理责任,各资产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办法等实施细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执行。

(二)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购建计划,参与资产的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工作。

(三)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四)负责保管和日常维护本部门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五)按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使用资产的统计报表。

(六)各使用单位要指定专门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本单位物资设备的申购、验收、登记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七)学校安排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二)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合理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对其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性直接负责。

(四)学校安排的固定资产管理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建、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手续完备。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受赠、调拨和划转、清查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

(一)各单位应在每年省教育厅下达布置政府采购预算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及资产配置定额,向学校上报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并汇总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议研究审批。经校长办公会议及校党委会议审批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在设备购置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安排的采购计划,于每年的秋季开学后二十天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申报采购计划,金额参见学校财务制度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凡属基本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规定程序登记固定资产并入账。

(二)购置属基本建设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申请,并提供采购产品的规格型号等参数。审核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按照学校相关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三)学校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四)利用科研教研课题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按照科研教研课题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但必须要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五)学校应加强固定资产购置活动中的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固定资产购入后,由申购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验收申请,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三)基建工程验收由学校审计后,按基建工程验收之规定组织验收。

(四)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学校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及各单位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登录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入库手续,经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则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该编号是固定资产的身份标识,不得更改,同时要制作相应的资产卡片贴在固定资产上。

(五)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和核算

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且手续齐全后,由校财务部门负责费用报销、资金拨付和核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按授权审核报批。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使用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

(一)加强对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盗等工作。

(二)固定资产的检修应该做到经常、及时。对教学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校验,确保设备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建筑物定期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三)对教学仪器设备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制定具体操作流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专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学校处置的固定资产被运出校门时应出示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出门证。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调剂或共享,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学校及国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或被盗的直接责任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赔偿。固定资产发生被盗,使用部门应及时向校保卫部门报案,同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并迅速组织查找。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发现违规使用、损毁和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析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在进行资产清查时,各单位和教职员工必须全力密切配合。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将固定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动态化管理、精细化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转移包括固定资产在部门内部的转移、不同部门之间调拨、部门分设引起的固定资产分割和教职工人事变动等固定资产交接、处理事项。

第三十一条 部门资产管理员应配合资产使用人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若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原固定资产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转移办理手续

(一)部门内部固定资产转移

部门内部的资产使用人、保管员、存放地点等要素一旦发生变化,资产管理员应及时登录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部门固定资产变更手续。

(二)不同部门之间固定资产转移

不同部门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转移,需固定资产调出部门和固定资产调入部门同时向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产变动单,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调拨,并作相应台账处理。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做好部门固定资产变更登记手续。

(三)因部门分设引起的固定资产分割

因学校要求部门分设或职能调整进行的固定资产分割,由原部门资产管理员和新增部门资产管理员,对分割后固定资产进行核实确认后,填写资产变动单报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作相应账务处理,并将更新的固定资产信息反馈给部门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做好部门固定资产变更登记工作。

(四)人员人事变动时的固定资产交接

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退休、调离等,应办结固定资产交接、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领用了学校固定资产的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办结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无法上交个人使用固定资产的,需支付固定资产原值折价款的,在缴清折价款后才能准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的方式包括调拨、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须收取应处置的资产收益。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对外捐赠。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将尚有固定资产使用功能的资产调拨给其他单位。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校占有但不需用的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呆账、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按资产类别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且长期不再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必须按审批权限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有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处置。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填写《山东广播电视大学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由学校组织的专家小组或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资产使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部门报校领导研究审批。

第三十八条 超出学校审批权限的固定资产处置。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填写《山东广播电视大学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同时提交有关文件证明及资料: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失职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资产使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经学校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或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经学校或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复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监察、审计、财务以及使用部门等相关人员按照不同的处置方式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学校出售、出让、转让、报废、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均属国家所有,资产处置收入统一缴校财务处,专款用于学校设备更新及维修。

第四十二条 经学校或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处置核销的固定资产,要根据有关规定或批复及时调整学校资产和财务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各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按国家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分类明细账。

第四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管理,按国家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设置分类明细账核算。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保险费和已经缴纳的税金,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计价。

(二)各种车辆按买价加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税计价。

(三)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价加国内运杂费、安装费后的价值计价。

(四)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五)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参考同期同类物资的市场价格加本单位负责的各种费用估价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价值计价。

(八)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九)对已处置的固定资产,作相应的注销处理。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一)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 校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第九章 信息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动态监管,做好与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平台的对接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学校的各项资产数据信息,实现资产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数字统计和分析利用,及时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情况,做好学校固定资产各类统计报告的上报工作。

第十章 奖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和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即学校、各单位、使用人三级管理,加强使用人对其使用资产的末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对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或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固定资产管理不善的,根据情节轻重及改正情况,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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