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公务借款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务借款原则
(一)本规定中的公务借款是指学校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或因对方单位要求必须款到后才能提供商品、服务),临时在财务处借取,用于预付给校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业务款项;
(二)实行“一事一借、专款专用,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凡有借款逾期未结清的,不得再申请同类用途的借款。对于借款后长期不办理报账结算,无故长期占用学校资金,或借款挂账较多、时间较长的单位或个人,财务处可暂停该单位或个人的后续借款;
(三)实行公务借款审批制度。按照相关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借款额度;
(四)实行公务卡和转账结算优先原则。能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业务,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
(五)只办理教职工公务借款。非学校正式职工不予借款,不办理个人因私借款或为个人垫付款项。
第二条 公务借款范围
(一)学校教职工因公购置各种设备和物品;
(二)学校教职工因公借差旅费;
(三)学校教职工支付学校有关经济业务往来活动的款项;
(四)其他与学校业务有关的借款。
第三条 公务借款办理
办理公务借款,须详细填写借款单,列明借款单位、用途、金额、付款方式、预计报账时间、负责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的借款,一律采用转账付款方式。在办理转账付款时,须准确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等信息。公务借款审批按照《山东广播电视大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试行)》(鲁电大政发〔2010〕63号)执行。
第四条 公务借款报销结算
(一)出差人员返校以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结算。其他因公借款,借款人应在付款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结算;
(二)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结算,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相关领导审批后,可延期结算,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结算审批权限与借款审批权限相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结算者,停止向所在部门借款,并在下月工资中扣发当事人工资。借款数额在工资总数50%以内的,一次性扣完;超过工资总数50%者,每月扣除工资的50%,直至扣完为止。
第五条 公务借款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借款;
(二)对于玩忽职守、发放借款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2017年5月8日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印发
校对:胡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