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会计监督,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基本目标
(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保证学校能及时发现风险并控制风险。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规范,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会计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证定期年检。
(二)平等性原则:约束财务处内部会计工作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的权力。
(三)系统性原则:涉及财务处内部会计工作的各项业务及相关岗位,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牵制性原则:保证财务处内部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并定期轮岗。
(五)合理性原则: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谨慎性原则:强化财务处内部约束机制,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为核心。
第四条 财务处内部工作规范包括内部岗位设置规范、货币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程序规范、预算管理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及风险控制规范。
第二章 岗位设置规范
第五条 财务处设置综合计划岗、审核制单岗、银行出纳岗、现金出纳岗、收费管理岗、政府采购管理岗、校产管理岗、稽核岗。做到任何一笔资金的收付或结算,任何会计资料的形成和报出,必须经由两人或两岗以上完成,重要会计事项由会计人员和处负责人分工掌管,不得由一人或一岗完成。审批与经办分管,钱与账、钱与物、账与物分管,各种发票与财务专用章分管,印鉴与银行票据分管,对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稽核。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规范
第六条 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和出纳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核算人员编制并签章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第八条 积极推进无现金报账。职工报销,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由出纳人员凭核算人员出具的凭证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校内发放到学生个人的费用直接发放到个人的银行卡。
第九条 现金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
(二)每日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5000元之内,不得坐支现金。现金启用点原则掌握在100元之内。
(三)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出纳每日应对库存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如发现长短款,必须及时查找原因,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四)定期检查现金管理执行情况。
第十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新开立银行账户应遵循《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16〕57号)的要求,并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开具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三)银行出纳必须每月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稽核人员每月对银行对账单进行稽核,未达账项要及时核实并处理。核算科长应随时检查和掌握银行对账工作和未达账项清理情况,如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处长报告。
第十一条 银行票据、印鉴管理
(一)银行票据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能兼任银行票据的签发工作。
(二)签发支票要登记支票领用薄,禁止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
(三)专人负责保管空白银行票据,设立银行票据登记簿,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
(四)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由核算科长或指定人员保管。
(五)财务专用章指定专人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发票、收据等票据。
第十二条 网上银行支付管理
(一)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必须两人完成,一人负责录入,另一人负责复核、发送。录入人员和复核、发送人员分别保管网上银行密钥和密码,不得由一人保管。
(二)银行出纳人员办理网银录入业务必须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照凭证注明的收款单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金额、用途等信息录入。
(三)复核、发送人员核对录入到网上银行的信息与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注明的信息是否一致,核对一致后方可发送。
第四章 会计核算程序规范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规范
(一)审批权限与程序,执行《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收支审批制度》,不符合上述审批制度规定的,不得报销。
(二)暂付款的管理。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一律不得办理因私借款。暂付款只能用于已列入预算项目的借支,未列入支出预算项目的暂付款原则上不予借款。暂付款严格按照“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要求办理。暂付款报销时限为1个月,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报销时限办理报账手续的,将从其工资中扣还借款。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工作规范
(一)会计核算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审核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录入、打印记账凭证。
(二)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金额进行复核。
(三)会计人员在处理有关业务时,必须签名、盖章。
(四)财务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装订、保管。
(五)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做到全面、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学校的经济活动。
第十五条 会计报表工作规范
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及高校会计制度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应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章 预算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学校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等管理制度,学校的一切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并汇总各部门预算,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编制校内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监督各部门预算的执行,对各部门预算实行分季度控制。
第二十条 财务处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将实际执行数据与预算对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确保年度预算的完成。
第六章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维护、操作人员应相互分离,互不兼任,操作人员只能按照所授予的权限对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密码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严禁超越权限或使用他人密码进入系统操作。
第二十二条 财务数据必须定期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对用于数据备份的光盘等存贮介质应注意防潮、防尘和防磁。
第二十三条 会计软件的修改必须经过周密计划和严格记录,修改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必须设置必要的控制,修改的原因和性质应有书面形式的报告,经批准后方能实施修改,所有与软件修改有关的记录必须打印存档,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参与软件的修改。
第七章 风险控制规范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根据学校财务状况,为学校的筹资方向、筹资渠道、筹资规模、偿还来源、资金用途及效益、存在的风险等诸方面筹资风险实施全面控制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所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