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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 11- 27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以学校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包括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作办学及其他涉及经济内容的合同。

第四条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合同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校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也可以授权其他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

第七条  财务处(国资办)依其职责负责合同文本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订立合同前,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第九条  订立合同尽量采用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  合同订立应当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部门提出合作事宜,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确定订立合同事宜。

(二)取得校长授权可以签署合同的部门,应当经过集体研究,由部门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合同文本。

(三)未取得校长授权的部门,拟订合同时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报请审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合同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审读的,由校长办公室联系法律顾问审读合同,并由法律顾问填写合同审读意见书。

(五)需经校领导审批的,应将合同文本连同相关材料送校长办公室,报送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  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的合同文本应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合同原件由各预算使用部门和财务处(国资办)分别备存,年终归档。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原件应编号登记,指定专人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的内容和要求,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请审批变更。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如发现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并注意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应当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及时上报学校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合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违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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