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巡视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资产租赁及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我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我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省教育厅监督管理,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校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职责,确保学校资产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我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资产、资源的整合优化与共享共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我校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资产购建、验收入库等工作; (三)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国有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二)配合国资办进行每年度的资产清查、登记等工作。 第八条 各使用部门购置国有资产,应当先行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财务处应当根据学校国有资产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国资办应当分类登记学校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建立账簿,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十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列入年度预算,组织考察论证;需要公开招标的,应当严密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资产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预付(暂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对固定资产及存货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二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实行许可认证制度,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收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对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或者盘亏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对积压、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资产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第十五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十七条 我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 第十八条 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登记,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我校可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一)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1.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2.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3.与学校教学、科研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学校事业的发展。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学校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1.购买股票、期货; 2.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3.境外投资;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四)我校占有的下列资产可以用于对外投资: 1.事业基金; 2.闲置实物资产; 3.无形资产。 (五)我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1.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2.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发展教育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3.上级部门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六)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我校提供申办资料,向上级部门提出对外投资申请; 2.我校依据上级部门批复的文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和账务处理等相关事宜。 (七)我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被投资经济实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依法享有投资权益。 第二十条 我校可以将占有的资产对外出租。对外出租应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一)我校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价格或市场公允的价格。所有租赁业务必须在校务公开栏或学校网站中公开租赁程序、承租单位、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 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二)我校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要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 2.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和修缮责任; 3.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4.违约责任; 5.合同期限; 6.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要约。 如有特殊约定的事项,可以根据需要补充相应条款。临时性租赁业务,也要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规定程序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 (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租赁合同期满后按规定仍可对外租赁的,应重新办理租赁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 (四)资产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对外租赁资产。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严禁处理相关会计账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我校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部门提报、学校研究、向上级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处置结果备案、账务处理、产权登记变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等国有资产,按《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学校应当按照省教育厅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第六章 收入与收缴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收入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资产租赁收益和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我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我校上缴国有资产收入,应当向省财政厅申请执收项目编码,按省财政厅统一规定,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坐支、截留、隐瞒、挪用。 第二十九条 我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收缴辅助账簿,逐一记录国有资产收入收取和缴库情况,以备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 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进行登记,核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依法确认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权的管理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经省教育厅审核,向省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以“产权清晰”为准则。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我校应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的,由单位及时在指定媒体公告或出具经省教育厅认定的书面说明后,按照规定向省财政部门申请补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与学校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我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我校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该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我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各部门、单位。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鲁电大政发〔2014〕186号)同时废止。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2017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