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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上下班车票报销办法
发布日期: 2016- 11- 14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车票报销办法的通知》(鲁财综字〔2001〕6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上下班乘市内或近郊公共汽车在3站(含3站)且居住地点距学校2公里以上,购买IC卡车票的教职工,按工作日(23天)限额报销,每人每月报销46元。

二、驻济以外尚未使用电子车(月)票的教职工,上下班乘市内或近郊公共汽车在3站(含3站)且居住地点距学校2公里以上,购买月票的教职工,由个人负担月票价格的50%,剩余50%凭月票由学校报销。

三、居住地点至工作单位在2公里以上,且不能乘单位班车或公交车上下班的职工,可参照乘公交车职工的车票报销标准,报销相应交通费用。

四、乘火车上下班的教职工,可参照乘公交车上下班车票报销办法执行。

五、乘坐出租车上下班的费用不予报销。

六、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报销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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