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教职工托儿费报销工作,参照《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济财综[2016]1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 二、父母双方均在我校工作,幼儿入托幼儿园的,保教费由我校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三、父母一方在我校工作,幼儿入托幼儿园的,保教费由我校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165元/生、月。 四、父母一方在我校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我校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五、父母一方在我校工作,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幼儿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我校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六、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的保教费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七、已享受保教费减免政策的职工,幼儿入园减免后的保教费,按照上述规定予以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数额。 八、工会应严格掌握上述规定,若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做出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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