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财行〔2015〕58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鲁财行〔2016〕2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分管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各部门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 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六条 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工作人员到省内、外出差,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出差人员可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外出差除西藏、青海、新疆三地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外,其余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除接待单位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伙食补助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不再另外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校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学校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和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到济南市远郊市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到济南市(含济南各县、市)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四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报销天数要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鲁电大政发〔2014〕第56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