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财务管理,完善我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进一步做好财务工作,学校特聘请财务顾问。 第二条 财务顾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副高以上职称。 (二)省财政厅批准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熟悉高校财务工作。 (三)熟悉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风险管理及国家财经、税务、审计等经济法规及国家宏观政策,在学校融资、投资、成本控制、税务及审计方面有实际运作能力,对资金的预算、监控、安全及调度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三条 财务顾问职责 (一)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对学校投、融资业务提供咨询、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指导会计工作,保证学校财经工作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对合理优化、利用财务资源提供参谋咨询,指导学校预算、三年中期财务规划及决算的编制工作。 (四)对学校年度预决算信息公开进行指导。 (五)指导财务人员正确计算各项应缴税费,保证各项税费及时足额上缴。 (六)指导财务处做好财务人员、报账员的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接受有关处室的业务咨询。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学校与受聘财务顾问人员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聘任期限,就学校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应提供的信息及保密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五条 聘请的财务顾问,不得存在利益输送和冲突。 第六条 财务顾问应当制定工作责任制和具体工作流程。 第七条 财务顾问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第三方泄露学校财务信息。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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